參考文獻

2025.12.15
答覆山添拓議員關於日本政府對台立場的質詢
外相 茂木敏充 表示:
 
 
關於外交文件的問題,由我來作答:正如首相已明確答复的那樣,我國關於台灣的基本方針遵循1972年《日中聯合聲明》的規定;該聲明第三項明確記載,日本國政府充分理解並尊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立場,並堅持基於《波茨坦公告》第八項的立場。

第219回国会参議院予算委員会第6号

涵義:日本已放棄對台灣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及請求權,因此沒有立場對台灣法律地位作出獨立認定。

2025.11.26
答覆野田佳彥議員關於日本政府對台立場的質詢
內閣總理 高市早苗 表示:
 
 
關於台灣,我們維持的是非政府間的務實關係。此外,鑑於我國已根據《舊金山和約》放棄了有關台灣的一切權利與權原,因此我們並沒有立場對台灣的法律地位進行認定或表態。

第219回国会国家基本政策委員会合同審査会第1号

涵義:日本沒有立場對台灣的法律地位進行認定或表態。

2012.03.09
書面答覆參議院議員山谷えり子女士關於台灣返還(中華民國)的問題
內閣總理 野田佳彥 表示:
 
 
關於第一及第四項質問
依據對日和平條約(昭和二十七年條約第五號)第二條之約定,我國放棄對台灣一切權利、權源及請求權。關於台灣領土定位之問題,我國並無獨自作出認定的立場。

關於第二項質問
我們知道閣下所指文稿,但我國在「關於台灣領土地位之問題」的立場已在答覆第一及第四項質問時做出說明。

第180回国会(常会)答弁書第四三号

涵義:關於台灣主權歸屬之問題,日本自認沒有立場表示意見。

1972.09.29
日本對台澎主權的立場及對中國主張台灣為其領土一部分的立場
日本政府 表示:
 
 
日本政府完全瞭解並尊重中華人民共和國所持「台灣為其領土一部分」的立場,且「日本政府」維持本身在波茲坦宣言下的立場。

Joint Communiqu6 of the Government of Japan and the Government of the

涵義:日本不承認中國「台灣為其領土一部分」的主張

1964.03.12
答覆岡田宗司議員關於台灣地位的質詢
外務省外相事務審議官 藤崎万里 表示:
 
 
關於台灣及澎湖列島的最終歸屬問題,正如我剛才所言,在條約層面上尚未做出最終決定;不過,基於戰爭期間同盟國之間的安排,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目前正對其實施管轄。此外,就歷史事實而言,正如您所指出的,存在《開羅宣言》,而日本也在《波茨坦公告》中接受了該宣言;因此,這些領土理應歸還給中華民國,這也是客觀事實。不過,中華民國的管轄範圍並非僅限於台灣和澎湖列島,國民政府目前對金門、馬祖等屬於中華民國固有領土的地區,也實施著有效的統治。

第46回国会参議院外務委員会第8号

涵義: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決定,中華民國依照同盟國的安排管轄台澎,金馬是中華民國統治下的固有領土。

1964.03.12
答覆田畑金光議員關於台灣地位的質詢
外相 大平正芳 表示:
 
 
我們承認中華民國政府實際上控制著台灣,但日本政府的立場是:根據《舊金山和約》,日本僅承認放棄了對台灣及澎湖列島的一切權利、權原及請求權,而這些地區在法律上的最終歸屬尚未確定。因此,正如您剛才所指出的,我們在法律上並不承認它對台灣及澎湖列島擁有領有權或領土權。

第46回国会参議院外務委員会第8号

涵義:日本政府承認中華民國政權控制台澎,但不承認該政權具有台澎領土主權。

1964.02.29
日本政府對台澎主權歸屬的立場
內閣總理 池田勇人 表示:
 
 
○岡田委員:請問總理大臣。一直都在問條約有點無聊,想請問一下總理大臣。那麼,如果台灣主權未確定的話,想請問總理大臣的是,終戰之後,特別是舊金山和約生效以來,所謂的中華民國政府正支配台灣這件事,在法律上要如何解釋。除了非法佔領之外沒有其他說法了吧。非法佔領,法律上。

○池田國務大臣:日本放棄且主權歸屬尚未確定。不過,在開羅宣言或波茲坦宣言中,台灣在將來應該成為中華民國的領土是當時初步的想法。只是,儘管有應歸還中華民國的想法,但法律上並未歸還,是這樣的狀態。所以,要說這是非法佔領嗎,我認為是(台灣歸屬)還不確定,所以姑且將該地交其(中華民國)支配。

○岡田委員:接下來。總理大臣對於台灣主權的歸屬也曾一再答覆。答覆內容是站在歸屬未確定的立場。舉例來說,在一月三十日答覆橫路議員的質詢時,閣下回答「雖然依據開羅宣言或波茲坦宣言,初步的說法是要交給中國。但實情是,在與日本簽訂的和平條約中,日本只有放棄,至於歸屬於何處則尚未決定。」您的答覆是這樣的。依據以上的論點,這樣的見解雖是政府的見解,但沒有錯誤嗎?

○池田國務大臣:日本只有對同盟國放棄。從而,客觀上,因為同盟國還沒決定,所以說未確定。日本只有放棄,這是法律上日本的立場。

○岡田委員:那我就再進一步問。所以在國際的共通認知上,台灣並不被承認為是所謂中華民國的領土,依閣下的說法,那是必須在將來決定的,其意義要這樣解釋,這是政府的見解。這樣說可以嗎?

○池田國務大臣:這不是需要承認的問題。是過程是這樣。這是將來要交由同盟國決定的問題,只不過在過程中曾就台灣應歸屬於中國達成初步共識,但在之後的舊金山和約中並未如此決定。只是,就目前在中華民國施政之下這點,那不是法律上的行為,也不是領土主權問題,稱之為施政比較妥當,我們認為那只是暫時性的方便措施。

○岡田委員:對這點不太瞭解,但因為是重點所以想請教閣下。台灣的主權歸屬是由同盟國決定的嗎?日本政府的見解也是這樣嗎?請答覆。

○池田國務大臣:因為是日本放棄的領土,而放棄的對象是簽約的同盟國。

○岡田委員:但閣下之前答覆說這是要交由同盟國決定的事項。所以,是這樣嗎?這是重點。

○池田國務大臣:就是如此。是應由簽約的同盟國決定的事項。

○岡田委員:那麼,這是蔣介石也知道的,台灣的主權歸屬要由同盟國決定,其並非所謂的中華民國的固有領土,日本政府的見解是這樣吧。

○池田國務大臣:法律上就是如此。只是在政治上,如先前所說,目前是由中華民國施政,這點請勿忘記。

○岡田委員:現實問題我知道。法律上的問題不搞清楚是不行的。法律上是這種解釋我覺得是很重要的問題。這會在中國內部成為熱議話題。這裡的中國在概念上代表包含中國大陸在內的地區。也有人稱之為 CHINA。這裡出現的問題是,在法律上台灣的問題不是由中國的人決定,而是由算是外國人的同盟國決定,會變成這樣的解釋。這是非常重大的問題,所以要再度確認。

○池田國務大臣:這是理所當然的事。因為舊金山和約是這麼決定的,您可能無法認同,但我們是認可舊金山和約的。我們是以日本國的身份認可。依據這個解釋,法律上台灣並非中華民國的,但就事實面,大家都認可中華民國對其施政,是這樣的狀況。

○池田國務大臣:北千島、中千島、樺太島也沒變成蘇聯的地方。跟同盟國沒將樺太島、中千島、北千島認定為蘇聯的領土一樣,法律上台灣也是應交由同盟國決定的地方。

○池田國務大臣:一如方才多次提及的,就舊金山和約的字面進行法律解釋的話,台灣並非中華民國的。但若從開羅宣言及承接開羅宣言的波茲坦宣言來思考的話,日本已放棄台灣,其歸屬是應由同盟國決定的問題,而台灣目前則是由中華民國統治。各國對於這樣的支配狀況也認為是過渡性的,依世界目前的現況來看,應解釋為過渡性的施政權。從而,當我說台灣是中華民國的,指的是中華民國具有施政權。若閣下基於開羅宣言、波茲坦宣言認為我的說法的意思是台灣是中華民國政府的領土的話,那並非我的本意。如果要這樣解釋的話我會取消我的說法,因為我真正的意思並非如此。為遵守舊金山和約,關於台北和約,是因為中國擁有施政權所以才說台灣是中國的。

第46回国会衆議院予算委員会第17号昭和39年2月29日

涵義:中華民國不具有台澎主權,僅具有過渡性質的施政權。台澎主權歸屬應由簽署舊金山和約的同盟國決定。

1964.02.29
答覆「台北和約第四條之約定是否使臺澎主權回歸中國」之問題
外務省條約局局長 中川融 表示:
 
 
《日華和平條約》第四條確實包含岡田先生所指出的條款,但歸根結底,該條款的規定旨在確認:因戰爭結果,此前日華之間締結的條約已歸於無效。然而,條約的種類繁多,有些是過去締結但至今仍在施行的,即其內容延續至今的條約;對於這類條約,其內容自然隨之失效。但也存在一些內容已一次履行完畢的條約。例如割讓台灣的條約,其目的已因台灣的割讓而達成;儘管從形式上講其效力似乎尚存,但該條約所涉事項實際上已處理完畢。即便事後廢除該條約,也僅僅是廢除了其形式上的外殼,並不會導致既已完成的處置行為發生逆轉或恢復原狀。這是關於條約廢除效力的問題,在國際法上至關重要,而國際法學界的共識正是如此。事實確乎如此,否則國際間的穩定便無從談起;絕無可能出現「割讓領土後,一旦戰敗,一切便恢復原狀並導致割讓無效」的情況。試舉一例:《馬關條約》中日本已收取了賠款。若照那種邏輯,豈不是還要退還賠款?顯然,這種不合理的解釋是根本站不住腳的。

第46回国会衆議院予算委員会第17号

涵義:馬關條約失效不會使臺澎主權回歸中國。

1964.02.29
答覆是否能依據台北和約之內容認定台澎主權歸屬
內閣總理 池田勇人 表示:
 
 
我們說得很清楚。我方在對日和約中放棄了(台澎主權)。這不是我們可以置喙的。所以,我們只是依據對日和約的規定,在遵守規定的同時締結了新的日中條約。即使是依據日中條約,也不能做出違背「依舊金山和約之決定日本已放棄(台澎主權)」的事。即使有做出決定,我們也不是以「中華民國具有對台主權」的想法簽條約,這點條約局局長也多次提到。我們現在也是在這樣的想法下運用日中條約。

第46回国会衆議院予算委員会第17号

涵義:日本無法在台北和約中對台澎主權歸屬表示意見。

1964.02.29
答覆岡田春夫議員關於台灣地位的質詢
外務省條約局長 中川融 表示:
 
 
關於《中美共同防禦條約》中涉及「領土及領域」的規定,從使用了這些字眼來看,其所指的並非擁有主權的領土或區域,而是指處於實際控制之下的地區;這一點在該條約於美國參議院獲得批准時,參議院方面的意向表達已十分明確。當時甚至附帶了決議,明確表明了這樣一種共識:即該條約絕未對台灣及澎湖列島的領土主權作出任何規定。

第46回国会衆議院予算委員会第17号

涵義:《中美共同防禦條約》中的「領土」用語僅指控制範圍,與領土主權歸屬狀態無關。

1964.02.29
答覆岡田春夫議員關於台澎住民「被視為中華民國國民」質詢
內閣總理 池田勇人 表示:
 
 
正如我剛才所言,在不具備領土主權的地方,實際上存在著某種施政權。因此,由於法律上並不存在真正的國籍,卻要將其視同存在,所以才採用了「視為」這一處理方式;我所強調的正是其本質上並不存在這一點。

第46回国会衆議院予算委員会第17号

涵義:台澎住民本質上不是中華民國國民,所以才需要被「視為」中華民國國民。

1964.02.29
答覆岡田春夫議員關於台灣地位的質詢
外務省條約局長 中川融 表示:
 
 
關於「這個問題」或「這一區域」的表述,日語原文使用的是「領域」(ryōiki)一詞,而中文譯本則使用了「領土」一詞;但歸根結底,無論是「領土」還是「領域」,都應當結合該條約的整體精神來考慮其使用意旨。從這個角度來看,日本已在《舊金山和約》中放棄了對台灣及澎湖列島的一切權利與權原,因此在法律上,是不可能再將這些地區歸屬於中華民國的。正因無法直接歸還,才煞費苦心地制定了諸如前述的各種規則及「視為…」之類的擬制性規定;由此可見,若將其解釋為承認中華民國擁有主權,在邏輯上是站不住腳的。日本政府自當年的日華談判起,便明確了這一立場,並始終堅持認為該問題與主權問題是截然分開的。

第46回国会衆議院予算委員会第17号

涵義:《中日和約》無法將日本已經在《舊金山和約》中放棄的台澎主權移轉給中華民國,所以需要大費周章使用「視為」的擬制規定。

1964.02.12
答覆戸叶武議員關於中日和約適用範圍的質詢
外相 大平正芳 表示:
 
 
正如您所指出的,《中日和平條約》適用的地域,僅限於中華民國政府實際控制的區域。無論是針對台灣或中國大陸,本交換公文所持的立場均與中華民國的領土權問題完全無關;其基本原則即限定於中華民國政府實際控制的區域。

第46回国会参議院予算委員会第3号

涵義:《中日和約》換文內容僅涉及中華民國政權的實質控制範圍,領土主權範圍無關

1964.02.06
關於台澎主權歸屬問題的處理方式
外交事務官 藤崎説明員 表示:
 
 
關於台灣的歸屬問題,誠如閣下之指教,依據開羅宣言,開羅宣言參與國明白表示要返還予中華民國。這在波茲坦宣言中也確認了,但在最終領有權(主權)的問題上,依據對日和平條約,日本僅放棄其領有權(主權)。同盟國的見解是在將來委由同盟國決定。

第46回国会衆議院外務委員会第1号昭和39年2月6日

涵義:台澎主權之歸屬應交由同盟國決定。

1964.02.06
回應帆足計議員關於台澎、金馬主權的疑問
外務事務官 藤崎萬里 表示:
 
 
金門、馬祖原本就是中國領土,與台灣、澎湖島的性質完全不同。

昭和39年02月06日眾議院外務委員會議事錄

涵義:金門、馬祖原本就是中國領土

1961.03.15
回應岩間正男議員關於台澎主權已依開羅宣言、波茲坦宣言、降伏文書歸屬於中國的論點
外相 小坂善太郎 表示:
 
 
如方才所述,開羅宣言中指出台灣、澎湖島是日本從中國奪取的,所以規定應予歸還,而我方也承諾將遵守波茲坦宣言。波茲坦宣言中載明開羅宣言內的規定必須履行。而我方依據降伏文書,宣佈將遵守波茲坦宣言。但所謂的「降伏文書」具有的是停戰協定的性質,並不具有處分領土的性質。

第38回国会参議院予算委員会第15号

涵義:日本降伏文書只是停戰協定,並沒有處分領土的效力

1961.03.15
答覆岩間正男議員關於台灣主權的質詢
外相 小坂善太郎 表示:
 
 
在杜魯門總統1950年1月的聲明中,講到美國對台灣地位所持的政策時,雖然提到將台灣移交給蔣介石總統,且美國及其他同盟國在過去四年裡同意中國對該島嶼行使權力,但這跟領土主權無關。只是承認國民政府現實上支配台灣而已。

第38回国会参議院予算委員会第15号

涵義:美國杜魯門總統的聲明並未指出台灣主權移轉給中國

1961.03.15
答覆岩間正男議員關於台灣主權的質詢
外相 小坂善太郎 表示:
 
 
1950年2月的國務院聲明,從法律角度而言,是對該總統聲明內容的確認。此外,該聲明也就「在台灣舉行全民公投並根據結果決定台灣歸屬」這一事項的可行性,進行了政策層面的探討。然而,正如剛才所述,這份國務院聲明本質上是對總統聲明內容的確認。

第38回国会参議院予算委員会第15号

涵義:美國國務院1950年2月的聲明只是確認杜魯門總統之前的發言內容。

1961.02.02
答覆穗積七郎議員關於台灣地位的質詢
外務省條約局長 中川融 表示:
 
 
《開羅宣言》規定,美、英、華三國決定將台灣及澎湖列島歸還給中華民國。根據《開羅宣言》及《波茨坦公告》,作為同盟國對日最終要求的《開羅宣言》各項條款必須得到履行;日本在《降伏文書》中接受了這些條款,並據此投降。然而,這種投降僅僅是日本終止戰爭行為的條件,至於最終的領土歸屬及其他事項,則必須等待和平條約的簽訂才能確定。關於《降伏文書》中接受的條件,若在和約中再次提出,日本理應照單全收;但在舊金山和平會議上向日本提出的條約草案中,並未包含將澎湖列島及台灣歸屬於中華民國的規定,而是採取了讓日本單方面放棄對這兩座島嶼的權利與權原的方案。因此,根據《舊金山和約》的規定及日本的接受情況,形成了目前的局面,即日本並未做出將這些領土歸屬於中華民國的決定。

第38回国会衆議院外務委員会第2号

涵義:若和平條約依照《開羅宣言》的內容要求日本將台澎移轉給中華民國,日本應照單全收,但《舊金山和約》並未要求日本將台澎主權移轉給中華民國,所以日本只有放棄台澎主權。

1960.03.16
答覆竹谷源太郎議員關於美日安保條約適用範圍的質詢
外務省條約局長 高橋通敏 表示:
 
 
新條約明確規定,其適用區域為「在日本行政管轄之下的領域」。另一方面,該條約也提及了「遠東地區的國際和平與安全」。作為一個一般術語,「遠東」一詞在地理學上並無精確的界定。然而,如同條約所述,日美兩國共同關心的事項在於維護遠東地區的國際和平與安全。就本條約而言,從實際角度來看,兩國共同關心的「遠東」區域,是指駐日美軍能夠利用日本境內的設施與區域、從而為應對武力攻擊提供防衛貢獻的區域。該區域大致涵蓋了菲律賓以北地區以及日本及其周邊地區,其中也包括處於韓國和中華民國管轄之下的地區。 ——大致情況就是如此。

第34回国会衆議院日米安全保障条約等特別委員会第8号

涵義:《美日安保條約》中的「遠東」涵蓋範圍包含台澎。

1956.08.30
答覆岡田春夫議員關於台灣地位的質詢
外交事務官 中川融 表示:
 
 
關於《日華和平條約》的問題,眾所周知,該條約並未包含「日本將台灣及澎湖列島移交給中華民國」這一含義的規定;其首要原則是規定日本將按照《舊金山和約》的條款,放棄對台灣及澎湖列島的權利,以及對新南群島和西沙群島的權利。因此,就領土條款而言,至少在形式上,這意味著日本針對中華民國政府也承認了《舊金山和約》的相關規定。誠然,在具體內容方面——例如財產權或居民國籍等問題——確實存在以「台灣處於中華民國政府管轄權之下」為前提的規定;然而,就領土問題而言,其形式上仍是承認了《舊金山和約》的既定內容。

第24回国会衆議院外務委員会第63号

涵義:中日和約未將台澎主權移轉給中華民國領土,其形式上仍是承認了《舊金山和約》的既定內容,但內含以「台灣處於中華民國政府管轄權之下」為前提的規定。

1955.07.26
答覆岡田春夫議員關於台灣地位的質詢
外相 重光癸 表示:
 
 
我想明確指出,我剛才闡述的方針與尊重這封信函的方針之間,絕無矛盾之處。關於《開羅宣言》的法律效力——鑑於它是一份「宣言」,究竟其法律效力體現在何處、約束力如何——我認為,諸如「因《開羅宣言》有此規定,日本便永久放棄了台灣」或「因承認了該宣言便意味著放棄」之類的說法,實際上需要通過條約形式進行處理,方能產生法律效力。

第22回国会衆議院外務委員会第37号

涵義:就算承認《開羅宣言》,仍舊需要透過條約才能產生法律效力。

1952.06.06
答覆林百郎議員關於承認中華民國政權是否具正當性的問題
外相 岡崎勝男 表示:
 
 
儘管人們常談論暴力問題,但若問當今的中共政府是否未動用暴力便實現了對中國的統治,這實在是個令人存疑的問題。暫且不論這一點,歸根究底,承認哪個國家的政府屬於各國的自由選擇;實際上,既有承認中共政府的國家,也有承認中華民國政府的國家。在國際層面上,承認自己認為適當的政府是理所當然之事,這與所謂主權與否的問題並無關聯。

第13回国会衆議院外務委員会第30号

涵義:要承認哪個中國政權是中國政府是各國的自由,與領土主權歸屬問題無關。

1952.05.28
答覆並木芳雄議員關於台灣主權的質詢
外交政務次官 石原幹市郎 表示:
 
 
正如本委員會先前多次討論過的那樣,日本依據和平條約放棄了對台灣及澎湖列島的一切權利與權原;至於台灣和澎湖列島的最終歸屬,則由同盟國決定——這一點我們也已多次重申。不過,此次締結《日華條約》的基本考量在於: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實際統治台灣及澎湖列島這一事實,已獲得承認該政府的各國所認可。正是基於這種「實施實際治理」的現實狀況,雙方展開了各項談判。因此,出於善鄰友好的立場,我們希望儘早與該國進入和平狀態並開啟談判,從而促成​​了《日華條約》的締結;儘管領土的最終歸屬尚未確定,但此次條約的締結正是建立在這一現實情況之上的。

第13回国会衆議院外務委員会第27号

涵義:日本是在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的情況下,基於中華民國政權「實際治理台澎」的現實狀況與其簽署和約。

1952.05.23
答覆並木芳雄議員針對《中日和約》第十條台澎住民國籍條款提出的問題
外務省亞細亞局長 倭島英二 表示:
 
 
制定這項規定,主要是為了給台灣及澎湖列島的居民、原居民及其後代提供便利,並就此達成了共識。正如剛才政務次官所簡要說明的那樣,根據《舊金山和約》第二條的規定,台灣及澎湖列島雖已脫離日本,但其領土歸屬問題並未明確。此外,由於脫離了日本,原屬台灣籍的人員便失去了日本國籍。如果僅僅是脫離而未能獲得中國國籍,那麼在這些原屬台灣籍的人員前往日本等地時,就會產生諸如「應持何種證件」之類的實際問題。因此,就本條約而言,若不設立相關規定——即假定原屬台灣籍的人員根據中華民國國籍法或其他法律取得該國國籍,並將其視為中國籍人士,從而提供相應的便利——將會造成極大的不便;正是出於這一考量,各方達成了設立該規定的共識。

第13回国会衆議院外務委員会第26号

涵義:《中日和約》第十條是為了給台灣及澎湖列島的居民、原居民及其後代提供便利。

1952.05.23
答覆佐佐木盛雄議員關於與中華民國簽署和約的質詢
外務省亞細亞局長 倭島英二 表示:
 
 
中方堅持認為那是其自身的領土,這是中方的立場。然而就日本而言,根據《舊金山和約》第二條,日本的立場僅限於放棄了相關的權利、權原及請求權。因此,在日本與中國的關係中,日本並不處於能夠明確承諾承認其為中國領土的立場,即便這是中國的願望或主張。

第13回国会衆議院外務委員会第26号

涵義:由於《舊金山和約》的限制,日本無法承認台澎主權為中國領土。

1952.05.23
答覆林百郎議員關於《舊金山和約》第14條的適用地區問題
外務省亞細亞局長 倭島英二 表示:
 
 
關於這個賠償問題,若要概括而言,只有涉及中國大陸地區時才會產生承擔賠償的義務。因此,對於目前的台灣、澎湖列島以及現已處於控制之下的地區,並不產生中國的賠償義務;但在將來納入控制範圍的區域——大致是指涉及大陸的區域——原則上將會產生賠償關係。在這些納入控制的範圍內,我國政府會面臨諸如放棄權利或由己方接收資產等相關問題。

第13回国会衆議院外務委員会第26号

涵義:《舊金山和約》第14條關於賠償之規定不適用於在台澎的日本國及日本國民財產。

1952.02.26
答覆佐佐木盛雄議員關於與中華民國簽署和約的質詢
外交政務次官 石原幹市郎 表示:
 
 
正如我剛才所言,我認為領土歸屬問題的最終裁定權在於同盟國;因此,若要明確承認台灣歸屬於中國,恐怕並不符合《舊金山和約》的原則。然而,此次締結條約是基於「國民政府實際上控制並治理台灣」這一現實而進行的;事實上,許多同盟國也正是立足於這一事實,與國民政府維持著各種外交關係。我認為,基於這個現實締結條約不僅是可行的,也是一項恰當的舉措。

第13回国会衆議院外務委員会第3号

涵義:《中日和約》無法承認台灣歸屬中國,日本是基於中華民國政權治理台澎的事實與其簽署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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