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國務大臣 Walter Padley 表示:
是的。Caradon 爵士 11 月 28 日就我們在聯合國大會中對中國代表權議題的投票內容進行說明時,指出了我們對福爾摩莎地位的立場。其陳述複本可在圖書館找到。我們仍維持「福爾摩沙島的主權未定」的觀點。
HC Deb 19 December 1966 vol 738 cc185-6W
涵義:英國認為台灣島主權未定。
外交國務大臣 Eirene White 表示:
我政府認為聯合國裡中國的席次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代表取得。至於福爾摩莎,我們的觀點是該島嶼的主權未定。
HC Deb 23 June 1966 vol 730 c130W
涵義:英國認為台灣島主權未定。
英國政府 表示:
台灣島的主權尚未決定。因此,就我們的觀點,「誰應該在聯合國代表福爾摩莎」這個問題的答案也尚未決定。我對這份實質決議稿所投的贊成票並不會改變吾國政府對這一點的立場。
21 U.N. GAOR, U.N. Doc. A/PV.1481, at 9 (1966).
涵義:英國認為台澎主權未定,且英國在聯合國投票的內容並不影響其立場。
外務次官 MARQUESS OF LANSDOWNE 表示:
依據國際法,國家並不能以片面宣布的方式取回先前依條約割讓的領土主權。因此,中(華民)國不能,也沒有因為在 1941 年片面廢除此(馬關)條約而取回這些領土的主權。
HL Deb 13 November 1958 vol 212 cc497-9
涵義:中華民國無法藉由片面廢除馬關條約取回台澎主權
外務次官 R.H. Turton 表示:
開羅宣言...是以意向聲明書的形式表達,而因為那只是一份意向聲明書,其拘束力僅及於表達當時的意向...
540 PARL. DEB., H.C. (5th ser.) (1955) 1869.
涵義:開羅宣言只是意向聲明書。
外務次官 R.H. Turton 表示:
開羅宣言...本身無法移轉主權。該文件確實對參與者施加了特定的道德義務。但該宣言和眼前關於「誰是,誰不是目前擁有福爾摩莎主權的國家」的法律論證並沒有密切關係。
540 PARL. DEB., H.C. (5th ser.) (1955) 1870
涵義:開羅宣言無法移轉主權,僅產生道德義務。
外交部 Foreign Office 表示:
將蔣介石放在那裏(台灣)的安排是讓他到那裏負責為同盟國全體進行軍事占領,等待與日本簽署的和約。或如果和約未對福爾摩沙的地位作出最終處置(實際上沒有),則等待對福爾摩沙的最終處置-這也尚未發生。這項安排並不會讓台澎成為中國的領土。
CAB 129/73/38; Former Reference: C (55) 38
涵義:蔣介石在台灣是負責為同盟國全體進行軍事占領,等待最終處置。這項安排並不會讓台澎成為中國的領土。
外相 Anthony Eden 表示:
此宣言是一份指出福爾摩莎應在戰後返還中國的意向聲明書。而返還從未發生...
HC Deb 04 February 1955 vol 536 cc159-60W
涵義:開羅宣言是未實現的意向聲明書。
首相 Winston Churchill 表示:
從【開羅宣言】作成之後發生了很多事情。福爾摩莎問題已經成為和其他一些國家有緊密關聯的國際問題。
536 PARL. DEB., H.C. (5th ser.) (1955) 901.
涵義:台澎主權歸屬問題已無法依開羅宣言解決。
首相 Winston Churchill 表示:
其中僅包含一份共同意圖的聲明。
536 PARL. DEB., H.C. (5th ser.) (1955) 901
涵義:開羅宣言只是意向聲明書。
外相 Anthony Eden 表示:
由中國軍隊從日本手中取走...【但】這並不是領土割讓,其本身也不涉及任何主權變更。
536 PARL. DEB., H.C. (5th ser.) 159 (1955).
涵義:中華民國不因佔領台澎取得台澎主權。
外相 Anthony Eden 表示:
中國軍隊依據同盟國總司令的指示從日本手中取得福爾摩莎的治理工作。對蔣介石所做的安排讓他到那裡進行軍事佔領以等待進一步安排,這項安排本身並不會使該領土變成中國的。
536 PARL. DEB., H.C. (5th ser.) (1955) 159
涵義:中華民國是依同盟國指示治理台澎,其不因佔領台澎取得台澎主權。
外相 Anthony Eden 表示:
在 1943 年 11 月的開羅宣言中,同盟國指出「所有日本從中國竊取的領土如...福爾摩莎及澎湖群島,應返還中華民國」是他們的意圖。這份宣言是一份意向書,指出福爾摩莎應在戰後歸還中國。而其歸還,實際上,從未發生過...
536 PARL. DEB., H.C. (5th ser.) (1955) 159.
涵義:開羅宣言只是未實現的意向聲明書。
外務次官 R.H. Turton 表示:
福爾摩莎的主權到 1952 為止屬於日本。對日和約後來生效,當時福爾摩莎正被中國的國民黨政府軍事佔領,福爾摩莎是在 1945 年委託該政府治理......這項軍事佔領並不能給予【中國的國民黨政府】法律上主權。
540 PARa. DEB., H.C. (5th ser.) (1955) 1871
涵義:台澎主權在 1952 年以前屬於日本,中華民國不因佔領台澎取得台澎主權。
外相 Anthony Eden 表示:
【福爾摩莎及澎湖群島】從日本在 1945 年投降開始就在中國的國民黨政府手中....【福爾摩莎和離岸島嶼金門與馬祖】始終被當成不同的議題處理....。福爾摩莎在本世紀從未成為中國的一部分,而福爾摩莎的地位...則是依據【Atlee】政府所簽署的舊金山和約處理...離岸島嶼【金門與馬祖】過去始終被我們視為,而現在也被我們視為中國的一部分。貴院應小心區別。
536 PARL. DEB., H.C. (5th ser.) (1955) 158, 160.
涵義:台澎從 1945 年開始被中華民國佔領。台澎的法理地位依舊金山和約處理,金馬則是中國的一部分。
外相 Anthony Eden 表示:
依據 1952 年 4 月(生效的)和約,日本正式放棄對福爾摩莎及澎湖群島的一切權利、權源與請求權;但再一次地,這並沒有產生移轉主權給中國的效力,不論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或是中國的國民黨政府當局。因此,就吾國政府的觀點,福爾摩莎及澎湖是法理主權不確定或尚未決定的領土。
536 PARL. DEB., H.C. (5th ser.) (1955) 159.
涵義:日本於舊金山和約放棄台澎主權並未產生移轉主權給任一中國政府的效力。台澎法理主權未定。
外務次官 R.H. Turton 表示:
從 Mr. Dulles 簽署和約時所說的話可以清楚知道,就其立場的法律詮釋而言,其立場與我們的立場並沒有衝突。
540 PARL. DEB., H.C. (5th ser.) (1955) 1865, 1870-71.
涵義:美國與英國都認為台澎法理主權未定。
首相 Winston Churchill 表示:
蔣介石...在共產革命中被逐出自己的國家...他逃到福爾摩莎避難,到現在(1954 年)還在那裡。
530 PARL. DEB., H.C. (5th ser.) (1954) 494.
涵義:蔣介石是為了逃難才到台澎。
首相 Winston Churchill 表示:
我也看不到有任何理由使福爾摩莎不該在之後的某一天交給聯合國照管。
530 PARL. DEB., H.C. (5th ser.) (1954) 494.
涵義:台澎主權歸屬問題可交由聯合國處理。
外相 Major Beamish 表示:
福爾摩莎的未來應交由聯合國決定,而非訴諸武力。
496 PARE. DEB., H.C. (5th ser.) (1952) 1027.
涵義:台澎主權之歸屬應由聯合國決定。
外相 Major Beamish 表示:
聯合國憲章第 73 條...很清楚地指出,對於從敵國分離並依託管章節處置的領土...其原則是,這些領土的住民的利益是最重要的。
496 PARL. DEB., H.C. (5th ser.) (1952) 1027.
涵義:住民的利益是處理分離領土時的最高原則。
外相 Herbert Morrison 表示:
開羅宣言也宣告了讓韓國依正當方式達成自由與獨立的意向。宣言也明白接受兩大原則:無侵略及無領土野心...【Atlee】首相【於 1950 年 12 月 14 日】進一步說,在中國以行動展現她不會阻礙開羅宣言中關於韓國部份的實現,並接受該宣言的基本原則之前,將很難為該【福爾摩莎】問題找到滿意的解決方案。
478 PARL. DEB., H.C.'(5th ser.) (1951) 2301-02.
涵義:在中國遵守開羅宣言內的原則前,無法接受中國要求取得台澎主權的要求。
外相 Herbert Morrison 表示:
福爾摩莎問題現在已經成為一個國際問題。
487 PARE. DEB. H.C., (5th ser.) (1951) 2302.
涵義:台澎法理歸屬問題是國際問題。
外相 Herbert Morrison 表示:
就吾國政府的觀點,【福爾摩莎問題】是一個可以在適當時刻有效地交由聯合國考量的問題。
487 PARL. DEB., H.C. (5th ser.) (1951) 2302.
涵義:台澎主權歸屬問題可交由聯合國處理。
外相 Herbert Morrison 表示:
我認為「將福爾摩莎住民的願望納入考量」顯然是值得做的。
487 PARL. DEB., H.C. (5th ser.) (1951) 2302.
涵義:應考量台澎住民的意見。
英國政府 表示:
該條約也約定日本放棄對福爾摩莎及澎湖群島的主權。該條約本身並未決定這些島嶼的未來。福爾摩莎的未來在開羅宣言中有提到,但該宣言也包含關於韓國的條款,以及無侵略、無領土野心的基本原則。在中國以行動展現它接受這些條款與原則之前,將難以在福爾摩莎問題上達成最終協議。必須循正當方式尋找解決方案,並遵循聯合國憲章的宗旨與原則。不過,在此時延後與日本講和是錯誤。因此,我們作成的結論是,在日本和平條約之中,福爾摩莎的適當處理方式,是在和約中僅規定日本放棄主權。
CONFERENCE FOR THE CONCLUSION AND SIGNATURE OF THE TREATY OF PEACE WITH JAPAN: RECORD OF PROCEEDINGS (Dep't of State Pub. 4392, 1951) at 93
涵義:舊金山和約未決定台澎主權。開羅宣言之適用受韓戰影響發生障礙。未及早正式結束與日本的交戰關係,僅要求日本放棄台澎主權。
外相 Ernest Davies 表示:
吾國政府的主要目標,是協助為福爾摩莎問題找到一個廣被接受且和平的解決方案....我們自然應該善用每一個在聯合國裡提出解決方案的機會。
478 PARE. DEB., H.C. (5th ser.) (1950) 174.
涵義:若有機會應將台澎法理歸屬問題交聯合國處理。
外相 Younger 表示:
福爾摩沙仍舊是日本的法理上領土,而且並沒有福爾摩沙政府存在。在日本投降後,當時的中國政府(中華民國政府)在其餘同盟國同意之下,接下該領土的暫時性治理工作,以等待之後簽訂和平條約對該領土的地位作成最終決定。
478 PARL. DEB., H.C. (5th ser.) (1950) 60.
涵義:台澎仍為日本法理上領土,中華民國政府只是暫時治理台澎。
外相 Younger 表示:
由於福爾摩莎當前治理的性質是暫時性的,吾國政府希望福爾摩沙的處置能如過去一再思議的,與日本的和平條約一併決定。
478 PARL. DEB., H.C. (5th ser.) (1950) 60.
涵義:英國建議在舊金山和約中徹底處理台澎法理歸屬問題。
外相 Mayhew, 表示:
國民政府當局...目前正控制該島嶼(福爾摩莎)。但福爾摩莎法理地位的任何變動,只能透過和日本簽署的和平條約才能正式生效。
469 PARL. DEB., H.C. (5th ser.) 1679 (1949).
涵義:中華民國不因佔領台澎取得台澎主權。
外務次官 R. H. Turton 表示:
單方宣言無法影響福爾摩莎的法理地位
536 PARL. DEB., H.C. (5th Ser.) (1955) 216.
涵義:中華民國無法因其片面宣告取得台澎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