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ference

2012.03.09
書面答覆參議院議員山谷えり子女士關於台灣返還(中華民國)的問題
內閣總理 野田佳彥 表示:
 
 
關於第一及第四項質問
依據對日和平條約(昭和二十七年條約第五號)第二條第二條之約定,我國放棄對台灣一切權利、權源及請求權。關於台灣領土定位之問題,我國並無獨自作出認定的立場。

關於第二項質問
我們知道閣下所指文稿,但我國在「關於台灣領土地位之問題」的立場已在答覆第一及第四項質問時做出說明。

第180回国会(常会)答弁書第四三号

涵義:關於台灣主權歸屬之問題,日本自認沒有立場表示意見。

1972.09.29
日本對台澎主權的立場及對中國主張台灣為其領土一部分的立場
日本政府 表示:
 
 
日本政府完全瞭解並尊重中華人民共和國所持「台灣為其領土一部分」的立場,且「日本政府」維持本身在波茲坦宣言下的立場。

Joint Communiqu6 of the Government of Japan and the Government of the

涵義:日本不承認中國「台灣為其領土一部分」的主張

1964.02.29
日本政府對台澎主權歸屬的立場
內閣總理 池田勇人 表示:
 
 
○岡田委員:請問總理大臣。一直都在問條約有點無聊,想請問一下總理大臣。那麼,如果台灣主權未確定的話,想請問總理大臣的是,終戰之後,特別是舊金山和約生效以來,所謂的中華民國政府正支配台灣這件事,在法律上要如何解釋。除了非法佔領之外沒有其他說法了吧。非法佔領,法律上。

○池田國務大臣:日本放棄且主權歸屬尚未確定。不過,在開羅宣言或波茲坦宣言中,台灣在將來應該成為中華民國的領土是當時初步的想法。只是,儘管有應歸還中華民國的想法,但法律上並未歸還,是這樣的狀態。所以,要說這是非法佔領嗎,我認為是(台灣歸屬)還不確定,所以姑且將該地交其(中華民國)支配。

○岡田委員:接下來。總理大臣對於台灣主權的歸屬也曾一再答覆。答覆內容是站在歸屬未確定的立場。舉例來說,在一月三十日答覆橫路議員的質詢時,閣下回答「雖然依據開羅宣言或波茲坦宣言,初步的說法是要交給中國。但實情是,在與日本簽訂的和平條約中,日本只有放棄,至於歸屬於何處則尚未決定。」您的答覆是這樣的。依據以上的論點,這樣的見解雖是政府的見解,但沒有錯誤嗎?

○池田國務大臣:日本只有對同盟國放棄。從而,客觀上,因為同盟國還沒決定,所以說未確定。日本只有放棄,這是法律上日本的立場。

○岡田委員:那我就再進一步問。所以在國際的共通認知上,台灣並不被承認為是所謂中華民國的領土,依閣下的說法,那是必須在將來決定的,其意義要這樣解釋,這是政府的見解。這樣說可以嗎?

○池田國務大臣:這不是需要承認的問題。是過程是這樣。這是將來要交由同盟國決定的問題,只不過在過程中曾就台灣應歸屬於中國達成初步共識,但在之後的舊金山和約中並未如此決定。只是,就目前在中華民國施政之下這點,那不是法律上的行為,也不是領土主權問題,稱之為施政比較妥當,我們認為那只是暫時性的方便措施。

○岡田委員:對這點不太瞭解,但因為是重點所以想請教閣下。台灣的主權歸屬是由同盟國決定的嗎?日本政府的見解也是這樣嗎?請答覆。

○池田國務大臣:因為是日本放棄的領土,而放棄的對象是簽約的同盟國。

○岡田委員:但閣下之前答覆說這是要交由同盟國決定的事項。所以,是這樣嗎?這是重點。

○池田國務大臣:就是如此。是應由簽約的同盟國決定的事項。

○岡田委員:那麼,這是蔣介石也知道的,台灣的主權歸屬要由同盟國決定,其並非所謂的中華民國的固有領土,日本政府的見解是這樣吧。

○池田國務大臣:法律上就是如此。只是在政治上,如先前所說,目前是由中華民國施政,這點請勿忘記。

○岡田委員:現實問題我知道。法律上的問題不搞清楚是不行的。法律上是這種解釋我覺得是很重要的問題。這會在中國內部成為熱議話題。這裡的中國在概念上代表包含中國大陸在內的地區。也有人稱之為 CHINA。這裡出現的問題是,在法律上台灣的問題不是由中國的人決定,而是由算是外國人的同盟國決定,會變成這樣的解釋。這是非常重大的問題,所以要再度確認。

○池田國務大臣:這是理所當然的事。因為舊金山和約是這麼決定的,您可能無法認同,但我們是認可舊金山和約的。我們是以日本國的身份認可。依據這個解釋,法律上台灣並非中華民國的,但就事實面,大家都認可中華民國對其施政,是這樣的狀況。

○池田國務大臣:北千島、中千島、樺太島也沒變成蘇聯的地方。跟同盟國沒將樺太島、中千島、北千島認定為蘇聯的領土一樣,法律上台灣也是應交由同盟國決定的地方。

○池田國務大臣:一如方才多次提及的,就舊金山和約的字面進行法律解釋的話,台灣並非中華民國的。但若從開羅宣言及承接開羅宣言的波茲坦宣言來思考的話,日本已放棄台灣,其歸屬是應由同盟國決定的問題,而台灣目前則是由中華民國統治。各國對於這樣的支配狀況也認為是過渡性的,依世界目前的現況來看,應解釋為過渡性的施政權。從而,當我說台灣是中華民國的,指的是中華民國具有施政權。若閣下基於開羅宣言、波茲坦宣言認為我的說法的意思是台灣是中華民國政府的領土的話,那並非我的本意。如果要這樣解釋的話我會取消我的說法,因為我真正的意思並非如此。為遵守舊金山和約,關於台北和約,是因為中國擁有施政權所以才說台灣是中國的。

第46回国会衆議院予算委員会第17号昭和39年2月29日

涵義:中華民國不具有台澎主權,僅具有過渡性質的施政權。台澎主權歸屬應由簽署舊金山和約的同盟國決定。

1964.02.29
答覆「台北和約第四條之約定是否使臺澎主權回歸中國」之問題
條約局局長 中川融 表示:
 
 
日華和平條約第四條,雖然有岡田先生所指出的條款,簡單來說,這條規定雙方承認開戰前日華間所締結的條約均因戰爭結果而歸無效。但是,因為有些條約的涵蓋範圍廣,所以現在會受以前締結的條約影響。也可以說,有些條約的內容會沿用至今。當然這些條約的內容已消失,甚至也有一次就結束的條約。諸如台灣割讓等條約,便是完成割讓台灣一事即達成目的,之後僅具備形式上的效力。由於這是已經執行完畢的條約,就算事後廢棄,亦僅是形式上的廢棄,已經執行完畢的事項無法因此而回到未執行前的狀態。此類條約廢棄的效果,在國際法上為非常重要的問題,國際法學者的一致見解亦如上所示,若非如此,則國際間將無法安定。割讓領土後因戰敗而使其全部恢復原狀,之前的割讓條約無效,這是不可能的。

第046回国会予算委員会第17号

涵義:馬關條約失效不會使臺澎主權回歸中國。

1964.02.29
答覆是否能依據台北和約之內容認定台澎主權歸屬
內閣總理 池田勇人 表示:
 
 
我們說得很清楚。我方在對日和約中放棄了(台澎主權)。這不是我們可以置喙的。所以,我們只是依據對日和約的規定,在遵守規定的同時締結了新的日中條約。即使是依據日中條約,也不能做出違背「依舊金山和約之決定日本已放棄(台澎主權)」的事。即使有做出決定,我們也不是以「中華民國具有對台主權」的想法簽條約,這點條約局局長也多次提到。我們現在也是在這樣的想法下運用日中條約。

第046回国会予算委員会第17号

涵義:日本無法在台北和約中對台澎主權歸屬表示意見。

1964.02.06
關於台澎主權歸屬問題的處理方式
外交事務官 藤崎説明員 表示:
 
 
關於台灣的歸屬問題,誠如閣下之指教,依據開羅宣言,開羅宣言參與國明白表示要返還予中華民國。這在波茲坦宣言中也確認了,但在最終領有權(主權)的問題上,依據對日和平條約,日本僅放棄其領有權(主權)。同盟國的見解是在將來委由同盟國決定。

第46回国会衆議院外務委員会第1号昭和39年2月6日

涵義:台澎主權之歸屬應交由同盟國決定。

1964.02.06
回應帆足計議員關於台澎、金馬主權的疑問
外務事務官 藤崎萬里 表示:
 
 
金門、馬祖原本就是中國領土,與台灣、澎湖島的性質完全不同。

昭和39年02月06日眾議院外務委員會議事錄

涵義:金門、馬祖原本就是中國領土

1961.03.15
回應岩間正男議員關於台澎主權已依開羅宣言、波茲坦宣言、降伏文書歸屬於中國的論點
外相 小坂善太郎 表示:
 
 
如方才所述,開羅宣言中指出台灣、澎湖島是日本從中國奪取的,所以規定應予歸還,而我方也承諾將遵守波茲坦宣言。波茲坦宣言中載明開羅宣言內的規定必須履行。而我方依據降伏文書,宣佈將遵守波茲坦宣言。但所謂的「降伏文書」具有的是停戰協定的性質,並不具有處分領土的性質。

第038回国会予算委員会

涵義:日本降伏文書只是停戰協定,並沒有處分領土的效力

1961.03.15
答覆岩間正男議員關於台灣主權的質詢
外交部長 小坂善太郎 表示:
 
 
在杜魯門總統1950年1月的聲明中,講到美國對台灣地位所持的政策時,雖然提到將台灣移交給蔣介石總統,且美國及其他同盟國在過去四年裡同意中國對該島嶼行使權力,但這跟領土主權無關。只是承認國民政府現實上支配台灣而已。

参議院会議録情報第038回国会予算委員会第15号

涵義:美國杜魯門總統的聲明並未指出台灣主權移轉給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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